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