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禁止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二)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四)应当进行售前报检而未报检或报检不合格的;(五)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