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改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