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在计量器具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品名、厂名、厂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