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