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一)城市道路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8000万元的;(三)交通、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四)社会发展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