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

(一)城市道路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

(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8000万元的;

(三)交通、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四)社会发展工程直接费用,政府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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