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四)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计、审核的;(五)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七)指使、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