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计、审核的;

(五)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七)指使、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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