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采取分解方式申请建设项目的;(二)不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档案资料、报送有关资料、完成结算、决算、提交审核审计、办理产权、土地登记的;(四)未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完成的;(五)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