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采取分解方式申请建设项目的;

(二)不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

(三)不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档案资料、报送有关资料、完成结算、决算、提交审核审计、办理产权、土地登记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完成的;

(五)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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