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处理,任何人都可以捕杀。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