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