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四章 排污许可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指标、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提前二十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