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章 总量指标核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下列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三)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