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下列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

(一)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措施结余的总量指标;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市行政区不再排放污染物,其有偿取得的总量指标;(三)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