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