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作专项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二)农业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六)其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