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