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的体制。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