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四章 回民中小学第三十条有效重视培养和选拔回族教育干部。县教育委员会和回民中小学的主要负责人中必须有回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