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提取少数民族补助金的35%以上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回民中小学,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杂费。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