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周转金、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学校勤工俭学的收入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经费不足,照顾贫困学生,提高师生福利。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