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关心教育工作者,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经济待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教师的医疗享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自治县内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