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予辞退。符合条件的逐步转为国办教师。本县国办教师自然减员指标全部由教育部门使用。逐步取消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