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教育工作者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