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县教育结构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继续做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工作,使全县中小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效益诸方面逐步达到先进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逐步达到80%以上。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应当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举办各类培训班。

重视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逐步做到城镇普及学前3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2年教育,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