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办县直校、乡(镇)办乡(镇)初中,村或联村办小学中心校和完全小学,村办初级小学和学前班。社会办学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县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