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清真畜禽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清真标牌和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方式进行屠宰、加工,以保证产品的民族特色。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