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四章 屠宰、加工与销售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屠宰、加工管理及其设施建设,实行定点屠宰。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