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准开办兽医站、家畜改良站,不准无证行医或家畜配种,不准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兽药。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