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发挥民族传统优势,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的贩运行业。企业和个人贩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