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企业,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料地,优先供应物资。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