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