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的50%(含50%,下同)以上1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