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且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