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烟草专卖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