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