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