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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