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改造、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