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