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