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订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分步实施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