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