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