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