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