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库区移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