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擅自设立教学分支机构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招生资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