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费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停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